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客家文化活動補助要點訂定。
二、 前言:客語教育是長期性的工作,為讓客語教學活動在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幼稚園托兒所能長期且持續的進行,繼去(95)年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本市東西南北四區輔導客語教學重點園所的成功經驗後,今年擴大辦理規模,以補助款的形式,擴大本市重點客語教學園所數量,期能在本市十二個行政區,每區至少選出1所幼稚園(托兒所)輔導成為本市客語教學重點園所,以落實客語教學扎根計畫並協助本會進一步研發客語教學活動設計、教具等,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三、 參與資格:本市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且願意配合本府客家語言推廣政策,開辦客家語言、文化相關課程、活動者。
四、 補助期間:為利各園所長期且持續的將客語推廣並落實至幼兒生活教育中,避免因本會補助款行政作業時間妨礙各園所客語推動之持續性,故本實施要點補助之對象,凡第一年申請獲核准之園所,原則上即取得連續三年獲補助之權利,惟每一年度仍須依本實施要點規定之考核方式經考核合格後,才確定取得次一年度之補助資格,本會本實施要點補助款若未獲議會同議編列,則取消本項補助權利。
五、 補助項目:
(一)教材費(含配合課程進行之教具製作費用,如製作字卡、掛圖、配合課程進行之實
物如水果等,惟須一併提出該堂課程之詳細教案,俾利本會審查是否符合教材費支
用範圍),每位學童一年以300元為上限。
(二)師資鐘點費(外聘師資每節課鐘點費不得逾470元,內聘師資每節課鐘點費不得逾320元,若聘任專業人士為園所內老師或同仁上課,則可比照專家學者費用支給鐘點費,惟以1600元為上限。)
(三)特別活動之辦理(需敘明活動項目、辦理方式…等,且整體活動必須以客語呈現,例如辦理教學觀摩活動相關費用,每班以5,000元上限,同時不得超過補助總經費的百分之10)。
(四)行政雜支費(含參與成果發表會等相關費用,每班一年以7,500元為上限,且不得超過補助總經費的百分之15)
註1:受補助單位支付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以及設備費不在本補助經費支應範圍。
註2:外聘客語師資需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1)各級學校合格教師或領有教學證書者且精通客語者。
(2)現職各幼稚園、托兒所合格教師或保育員且精通客語者。
(3)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曾參與客語師資研習班者。
(4)五十歲以上具高中學歷且精通客語者。
六、 補助原則:
(一)申請之單位,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開會討論,依計畫內容、具體可行度、實際上客語課程之學生班級數(總人數)、客語課程時數、特別活動之辦理(需敘明活動項目,辦理方式…等)(如第八項)審查,審查通過者,核給補助辦理經費,每受補助單位最高委託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但如經審查小組決議,提高補助上限者,不在此限。
(二)各幼稚園、托兒所以園、所為單位提出申請,惟實際上客語課程之學生總人數不得低於25人,每班人數不得低於18人。
(三)開課內容及形式不拘,但每班每週客語課程時間不得低於2節課(每節課不得少於40分鐘)。
(四)計畫內容需詳列各班主要教授客語之師資,不論外聘或內聘皆須檢附相關客語研習或師資證明。
(五)本會可酌予提供本會客語教學相關出版品以執行客語教學活動,受補助單位須協助本會研發客語教學活動設計及相關教學教具等。
(六)需推薦園所內教師參與本會辦理之客語師資研習課程,園所教師之參與比例將作為未來申請補助之參考。
五、申請時間:即日起至3月20日止(以收件時間或郵戳為憑)
六、計畫實施期程:96年4月1日至98年12月15日,96年申請辦理客語教學之園所,在本會預算範圍內,原則上為三年持續補助對象。
七、申請方式: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園所基本資料(如附件二,私立園所請檢附立案證明)
(一) 計畫書及立案證明書影本,函送本會辦理。
(二)各單位申請時,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會申請經費之項目及金額,同時間若有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類似計畫者,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或委託項目及金額。
(三)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四)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時程表、一週課程表(需註明內外聘時間)、師資證明文件、經費來源、經費明細表(附件三)、預期效益。計畫書請用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
八、審查作業:
(一) 由本會承辦單位就申請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行政審查。
(二) 行政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會依規定組成審查小組,依下列標準進行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 各園所實際上客語課程之學生總人數 15%
- 本計畫客語教學每週時數 20%
- 計畫、教學內容創意活潑度(例如是否辦理客語示範教學觀摩活動)30%
- 師資 10%
- 計畫之詳實度及具體可行性 25%
註:往年受本會補助執行客語教學成效良好之園所、經教育局、社會局評鑑優良之園所,審查小組得酌予加分。
(三) 審查結果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四) 經核准之單位,因故無法辦理者,應於計畫開始執行前,敘明理由報本會備查,違者將取消下年度申請本計畫之資格。
九、輔助與考核
(一) 評鑑內容:包含幼教行政、教學活動、成果發表成績、每期經費核銷情形及其他(含不定時訪視成績、參加師資培訓人數等)等項目,(評鑑表格將於3月公布於本會網站並隨同補助案審核結果寄送獲補助單位參考),評鑑結果將做為未來是否繼續補助之依據。
(二) 不定時派員實地了解實施情形及成效,實施成效欠佳者,將限期改善,再擇期訪視其改善情形。
(三)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將計畫執行期間,計畫若有變更(ex.師資、客語課程調動等)需報請本會備查。
(四) 若第一期經本會審查結果執行成效不佳或核銷金額過低,本會有權降低第二期補助款項額度。
(五) 計畫期間,如發現補助經費未依委託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之情事者,相關補助經費本會得不同意其辦理核銷,已核撥之經費則須依規定繳回。
(六) 行政人員及老師(保育員)敘獎案:年底於第二期款核銷完後,績優者將由本會統一簽報市府核予獎勵。
十、成果驗收
(一) 特別活動之辦理須於活動辦理2個月前告知本會,以便安排參與。
(二) 須參與本會年度成果發表活動(預計於11月辦理)。
(三) 本會若舉辦客語情境教育相關活動,各受補助單位應全力配合。
十一、經費核撥與核銷:每年的12月15日前
(一) 分二階段撥款及核銷,受補助單位須依本會憑證格式(附件四)核銷:
- 第一期款項於申請計畫通過後二週內核撥百分之五十款項,並需於八月卅日 前核銷三至七月憑證。
- 第二期款項於九月一日起依受補助團體之申請核撥百分之五十款項,並需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核銷八至十二月憑證,且檢附成果報告書(如附件五)三份。(相關照片請附光碟三份)
(二) 逾期請款且未事先報本會核備者,視同放棄。
(三) 有關補助金額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單位依其規定處理並負其責任。
十二、相關規定
(一) 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補助辦理」字樣。
(二) 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申請單位及受補助單位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 受補助單位實施計畫過程中,所使用之資料應遵守著作權之規定,如有違反之情事自負法律責任,與本會無關。
(四) 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請自留備份。
十三、為鼓勵各園所教師致力於客語教學活動及相關教具之設計及研發,本會將擇期另案辦理相關競賽。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本會得隨時補正、公告,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下載:96年度第二階段補助臺北市幼稚園、托兒所辦理客家語言教學.doc。
徵追夢高手,花開苗栗
夢花文學獎擴大徵選小夢花兒童詩暨徵文徵書!
一、目 的:為鼓勵本縣文學工作者創作,發掘和培養文學新人,獎勵內容精湛、文風純正,具有閱讀情趣的作品,以推廣本縣文學風氣,提昇文學水準,進而美化心靈孕育閱讀力。
二、承辦單位:苗栗縣文化局
三、徵集類別、作品字數暨規定:
(一)徵 文:
新詩:六十行以內為原則。
散文:字數以三千字至一萬字以內為限。
短篇小說:字數以五千字至一萬字以內為限。
報導文學:字數以五千字至二萬字以內為限。
張漢文先生文化紀念獎:字數以一萬字至二萬字以內為限。
小夢花兒童詩:二十行以內為原則,限國小六年級以下兒童參加。
(二)徵書稿:
新詩:六十至八十首左右(約150頁)。
散文:字數七至十萬字左右。
短篇小說:字數八至十萬字左右。
苗栗報導文學(或文史評論):字數八至十萬字左右。
附註:應徵書稿作品,需附上作者小傳、書稿前言、寫作經驗與簡表。
四、參賽資格:
(一)徵 文:
- 設籍本縣人士或在本縣居住、就學及就業者,作品必須是中文(包含母語)未曾發表之創作。(題材與表現方式不拘,任何創作皆可應徵)
- 如作品內容是書寫苗栗縣風土民情者,不限資格,作品必須是中文(包含母語)、未曾發表之創作。)
- 張漢文先生文化紀念獎:設籍苗栗縣人士或就讀大專院校以上在學學生。其作品內容以研究苗栗縣文化、藝術、歷史等論述為主要範圍,作品若涉及學位論文、升等論文及接受補助之專案研究論文者不予接受。
(二)徵書稿:已發表或未曾出版之累積創作,足夠印製成書。
- 設籍本縣人士或在本縣居住、就學及就業者,作品必須是中文(包含母語)創作。(題材與表現方式不拘,任何創作皆可應徵)。
- 如作品內容是書寫苗栗縣風土民情者,不限資格。
五、獎勵辦法:
(一)徵 文:
新詩、散文、短篇小說、報導文學各設首獎一名每名獎金伍萬元。優等獎各二名每名獎金參萬元。佳作各二名每名獎金貳萬元。張漢文先生紀念獎一名獎金參萬元。小夢花兒童詩優選二十名每名貳仟元。以上獎項各得獎牌乙座,作品出版後贈予得獎者出版專輯十五冊。
(二)徵書稿:
酌付稿酬及200本出版品。
本局享有五年該著作出版發行權(期限截止,若有存書,本局仍可繼續販售至售罄,或由作者以售價五折購回。)
六、收件日期:9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預計9月中旬揭曉公佈於本局網站(http:// www.mlc.gov.tw)。
七、報名方式:
請將作品以Word/A4規格/直式橫書/14號字體繕打/標楷體字型列印一式四份;(作品中請勿出現作者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並附上原稿磁碟片及參賽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學生證、工作證明)。所有來稿請另附乙紙註明稿件字數(含標點符號)真實姓名、筆名、住址、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繫方式(白天和晚上連絡電話或手機號碼及E-mail)。以掛號郵寄至「(36045)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苗栗縣文化局圖書資訊課 徐小姐 收」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第十屆夢花文學獎」,及應徵類別。
以上資料如有不齊全者,恕不受理,詳情請上本局網站( www.mlc.gov.tw)
或電話:(037)352961轉519或E-mail:yu@mlc.gov.tw 洽 徐小姐。
八、注意事項:
(一) 送件作品概不退件,請參選者自行留底稿。
(二) 徵文得獎作品由承辦單位集冊出版;出版時由得獎者校對並自負文責,其著作權屬創作者,版權歸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廣(如上網、光碟、有聲出版、書報雜誌等)、保存、轉載和銷售之權利,不另支付酬勞、版稅。
(三) 參賽者須以真實姓名參加,惟得獎作品發表時得以筆名替代。文學創作獎每人至多參加兩類,每類以一件作品為限;參選者對評審委員會所做決議,不得有異議。
(四) 參賽作品不得抄襲他人創作或冒名頂替參選,若經發現將取消資格,公佈姓名,追回獎金及獎牌,並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