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強化客家地區文化與產業相結合,進行產業創新及傳統產業之轉型,發展具有客家特色之文化創意產業,以創造就業機會,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客家委員會業於92年10月30日訂定「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茲依據實務運作經驗及因應計畫實際執行遭遇之相關問題檢討,共計修正12點規定,並經本會於102年9月2日以客會產字第1020014722號令發布實施。茲將修正事項臚列重點如下:
1.硬體工程類補助事項不包含新建之結構體工程;行銷推廣類補助事項為有助於提升客家特色相關產業精緻度及文化性之促銷及推廣活動,但不包含單純之節慶展售活動。(修正規定第三點)
2.硬體工程類補助款不得支用於非固定式之辦公家具、家電購置等費用。(修正規定第四點)
3.跨年度計畫經客家委員會審定階段性進度及完成期限者,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並得以滾動式檢討管理。(修正規定第四點)
4.硬體工程類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先進行民間參與投資可行性評估,所需費用得於補助款項下支應。(修正規定第四點)
5.規劃設計類及行銷推廣類規劃辦理之活動,除受補助單位屬地方政府,應於前一年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報本會外,若屬臨時性,至遲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彙送本會。(修正規定第五點)
6.計畫實施地點屬其他機關或私人所有,其土地同意書(函)有效期間至少為五年,惟本會得視補助額度,要求酌予延長提供公眾使用年限。(修正規定第六點)
7.地方政府所提送之計畫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府內相關權責單位暨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審作業,放寬初審審查小組人數至少七人及進行實勘等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8.未依本會審定意見修正計畫、逾期未修正、大幅刪減自籌經費或其他變動計畫情形,致不符預期補助效益者,客家委員會得逕予撤銷。(修正規定第七點)
9.計畫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事有變更之必要時,須就變更事項敘明理由,依申請計畫提報程序函送本會專案核定,始得據以執行;對於計畫變更,不得要求增加補助金額,客家委員會並得就變更情事審酌調整修正辦理事項、計畫總經費及補助金額,超出部分由提案單位自籌辦理。(修正規定第九點)
10.相關硬體工程計畫,至遲應於核定補助後四個月內,完成工程細部設計;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客家委員會將檢討減列翌年度經費補助金額。(修正規定第九點)
上開作業要點之修正,期受補助單位能確實依據上開作業要點執行,俾強化客家文化產業發展,提升計畫執行效能。
修正後作業要點請逕自客家委員會網站(http://www.hakka.gov.tw/ct.asp?xItem=114827&ctNode=2125&mp=2013)下載參考使用。
(http://www.hakka.gov.tw/ct.asp?xItem=131679&ctNode=2159&mp=2013&ps=1)